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袁贵仁:保障女性平等受教育权
   发布时间:2016-02-26 08:40:49

2015-10-13 来源:《人民日报》

  1995年9月,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,我国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向全世界庄严承诺。20年来,伴随着一项项法律制度出台,一个个务实举措实施,基本国策逐渐上升为施政纲领、固化为法律制度,落实为广大妇女的现实权利,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。

  北京世妇会20周年之际,我们邀请6位省部级干部畅谈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基本国策,推动实现性别平等的创新实践,以飨读者。以下为教育部部长袁贵仁的发言内容。

  ——编者

  女性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。保障女性平等受教育权是国家的法定职责,是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,我国女性教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。

  坚持男女平等,依法保障女性平等受教育权。我国宪法和教育法、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,公民不分性别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,要保障女子在入学、升学、就业、授予学位、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。经过不懈努力,2011年底,我国全面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,这是中华民族教育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,也是世界教育发展进程中的一座丰碑。我国男女受教育差距基本消除,女性接受初中以上特别是高等教育的机会显著增加。2014年,学前教育在园幼儿中女童比例为46.32%;小学学龄女童净入学率99.83%,高于男童0.03%,提前实现了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;初中阶段和高中阶段在校生中女生比例分别为46.69%、47.7%,其中,普通高中和普通中专在校生中女生比例分别为49.97%、52.99%。在高校招生录取中,除特殊专业外,要求高校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。普通高校本专科和硕士研究生在校生中女生比例分别为52.12%、51.65%,博士研究生在校生中女生比例增至36.93%。

  坚持促进公平,重点加强贫困地区和特殊群体女童教育关爱。近年来,中央持续加大对农村、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,组织实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、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重大项目,全面免除了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,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。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,优先满足有寄宿需求的女童。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“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”还提出,保障厕位够用,按照1:3设置男女蹲位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和教学点办学条件明显改善,广大女童受教育条件明显改善。同时,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切实加强农村留守流动女童、少数民族地区女童、残疾女童教育关爱。逐步完善政府主导、有关部门参加、全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,优先改善留守儿童教育条件、营养状况和交通需求,促进农村留守女童健康成长。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、以公办学校为主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问题,积极推动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、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,确保随迁女童平等受教育权利。

  坚持提高质量,不断提升女性教育发展水平。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,大力提高女性受教育质量。2014年,教育部出台了《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(试行)》,要求学校平等对待每位学生,不让一名学生因为性别等因素而受到歧视。在教材封面设计、插图安排和内容选择等方面都充分考虑性别因素,消除教材中的性别刻板印象和性别偏见。在体育、艺术和劳动等课程中,特别注重女生特点,课程组织中实行男女生有分有合,使女生能够自主选择符合其性别特点的课程内容。注重家庭教育,积极发挥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作用,提高家长性别平等意识,树立科学教育观,关注女生不同成长阶段身心特点,科学施教。高度重视女大学生就业工作,坚决杜绝用人单位在校园招聘活动中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,通过“一对一”指导、专场招聘等方式帮助就业困难女大学生落实工作岗位。随着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,越来越多的女性加入到教师队伍中来。广大妇女在推动科学发展、促进社会和谐中贡献了智慧和力量,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、树立良好家风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。

  (本文节选自《人民日报》2015年10月13日第19版,原文《贯彻基本国策 实现性别平等 》)

(责任编辑:谢沂楠)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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